今年5月,葉某向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銅陵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2014年3月,葉某向開發公司購買位于銅陵市某小區的地下室一間,雙方簽訂認購書一份,并約定協議簽訂后七日內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葉某交納購房定金5萬元,后又通過他人交納房款4萬元。開發公司向他交付了地下室,葉某使用至今。
葉某已交清房款,使用至今,為何9年后提起訴訟?法官決定前往現場調查。
【資料圖】
經調查,葉某購買地下室后,連同隔壁空置的一間,一直用來開設棋牌室和經營超市。今年初,開發公司突然禁止葉某繼續使用空置的地下室,引發矛盾。葉某提出要購買其隔壁空置的地下室,而開發公司卻拒絕出售。
“葉某交的定金早就轉化為購房款了,地下室已使用9年,他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沒道理。”開發公司代表說。
“這么多年,開發公司沒有和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也未辦理任何移交手續,我也無法辦理產權證。依據認購書,開發公司構成違約,就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葉某振振有詞。
“公司找他簽正式合同,他不配合。”開發公司代表說。
找準問題癥結后,法官決定組織雙方面對面溝通。
“不再給他使用另一間地下室,你們公司是不是有其他安排?”法官問。
“他前不久就逾期交房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錢,并且不斷信訪。其實,他早就在使用地下室,只是公司疏忽沒有辦理移交手續,有點得理不饒人。”開發公司代表說。
“他現在想把隔壁那間地下室買下來,公司什么意見?”法官問。
“不同意,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公司現在情愿把所有款項都退還給他,要求他把地下室還給公司。”開發公司堅持自己的要求。
“我多次找公司協商,你們傲慢得很,都不理我,無奈之下才到處維權的。”葉某也很委屈。
“買另一間地下室也可以,必須撤掉所有的投訴和訴訟。”開發公司首先松口了。
看到了有調解的可能,法官又背對背溝通,經過多輪協商,最終開發公司同意和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30萬元價格出售另一間空置地下室,兩間地下室的產權證一起辦理。葉某撤回本案訴訟,同時撤回已提起的對開發公司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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